索昭
2016-10-13
最終答案
1、租賃期間,因不可規(guī)則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租賃期間,因不可規(guī)則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尚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不構成單方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3、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4、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因出租人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租賃物損失,承租人應賠償損失,第三人有過錯的,承租人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司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23條、231條司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06條、117條、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