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環(huán)
2015-12-12
一、增加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說明義務 1、《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保險法》第18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發(fā)生爭議時,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釋 1、《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保險法》第31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法律規(guī)定 1、《保險法》第15、16條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之外,保險合同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