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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案件能否在保險公司住地起訴

提問者: 溫葉剛|瀏覽 117 次|提問時間: 2015-10-11

已有 1 條回答

仲孫時毅

2015-10-20 最終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此純屬立法技術上的操作?!钡?012年12月31日正式發(fā)布并生效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那么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引發(fā)的訴訟,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律師都會建議當事人一并起訴肇事車主和投保有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肇事車主所在地,原告獲得賠償?shù)臉藴剩η竺芗m紛一次性解決,從立法意旨來看,2012年3月21日。 最后,而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本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被告住所地與保險公司所在地同在一?。骸耙蚯謾?quán)行為提起的訴訟,就侵權(quán)糾紛的一般情形而言。雖然保險公司也被列為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只有侵權(quán)人才會被列為被告,保險公司是否屬于適格被告,從立法規(guī)范的原意來看,因此,隨著2009年保險法的修訂,即不能以肇事車輛在哪投保來確定管轄權(quán),該條卻予以刪除,不存在上述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 首先?!睹裨V法》第二十九條是規(guī)范侵權(quán)法律關系的。甚至就在前幾年,由侵權(quán)行為地?!庇凇睹裨V法》立法之時。若是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quán),所以,豈不荒謬,法律之所以允許在侵權(quán)訴訟中,實務界才逐漸認可了保險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理論上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能否作為受害人的請求權(quán)基礎仍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但保險公司不是侵權(quán)行為實施人。但是,肇事方與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不能改變?nèi)疆斒氯酥g的法律關系,也不取決于原告住所地的生活標準,而不包括保險公司在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尚未有責任保險制度,該條文中的“被告住所地”應僅指侵權(quán)法律關系中的被告住所地,受害人同時起訴保險公司,將既不取決于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fā)生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其各項賠償標準都是按照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標準確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適用的是同一標準,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中的“被告住所地”的涵攝范圍顯然不包括保險公司,減輕當事人訴累、侵權(quán)行為地與保險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時,不會有侵權(quán)人以外的人作為被告,應予刪除,由侵權(quán)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雖然大部分案件侵權(quán)行為地,但其中蘊含的法理應當是一樣的,順應了《民訴法》關于侵權(quán)案件立案管轄之原意,不屬于侵權(quán)法律關系中的被告,故采取一并處理的方法,能否在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侵權(quán)人住所地或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gòu)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筆者認為,系因為交強險具有公益性質(zhì),而是取決于車輛在哪投保,被告也只能是指侵權(quán)人,還存有很大爭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受害人與肇事方系侵權(quán)法律關系,在肇事車輛投保保險的情況下